扬州市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为适应水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使水政执法统计工作达到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水政执法统计工作是水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水政监察支队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支队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执法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水政执法统计员。
三、水政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案件”及其它上级要求统计的内容。
四、执法统计员保持相对稳定,并配备微机一台和有关办公用品,努力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类执法统计报表。每年上半年的报表7月31日前上报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下半年的报表及全年统计报表于次年元月31日前上报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
六、每年召开一次统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水政执法统计工作经验,以会带训,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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