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水利农机局
扬州市水事案件查处备案制度
扬州市水事案件查处备案制度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查处水事案件的公平、公正有效查处,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水政监察组织应忠于职责,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应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并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三、各地立案的水事案件查结后,10日内应将案件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将材料汇总后,每半年报省厅备案。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还应及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案件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结案审批表及案件评析;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各大队上报的材料需规范、真实、可靠,严禁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市局对各地上报的材料将组织人员认真审查,并定期对各地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以全面提高水政执法水平。

[发布时间: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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