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水利农机局
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办法

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水政监察队伍严格履行执法巡查职责,全面提高执法巡查水平,使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促进水政监察队伍依法行使执法巡查职权,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保证国家水法律、法规在水事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域内的执法巡查监督检查方案(制度)。市支队直属各大队及各水政监察中队在组织自查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执法巡查监督检查时,亦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的范围:

    水法律、法规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即全市流域性河道、湖泊;区域性河道、水库;县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管辖的区域等。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的内容:

(一)擅自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建房、搭棚、挖土、垦植、埋坟、砍伐护堤林木,毁坏护堤林、草等行为以及各类建设施工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障碍物,擅自在湖泊、河道水域内圈圩及抛弃垃圾;

(三)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

(四)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砂石、物料;在长江从事非法采砂、吹填作业等;

(五)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建设、采矿、弃土、弃渣;

(六)擅自取水、凿井、更换计量设施;

(七)未经报批设置、扩大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

(八)擅自在省际、市际、县际边界建造水工程和扒堤泄水等违法行为;

(九)其它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巡查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三)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的平衡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执法巡查制度、方案是否健全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巡查人员是否配齐、交通工具是否能够保证执法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对在执法巡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四)执法巡查台帐是否建立,填写是否真实、及时、规范。

    第八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各大队的执法巡查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面上的执法巡查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各水政监察大队、中队执法巡查情况的自查,可结合日常工作,制定计划,自行组织。

    第十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将根据水行政执法巡查监督检查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具体形式包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在管辖范围内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管辖范围内出现违反水法规行为,未被及时制止或因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由该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三)违反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法巡查制度不健全或组织实施不力,交通工具不能保证执法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巡查台帐填写不真实、及时、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及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人员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具体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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