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市水利局水政执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水政监察员应模范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对水政监察员每年进行两次考评,上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任免和续聘的依据。
四、对水政监察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名额占20%左右。
德: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能:行政执法、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在水资源费等行政规费中列支。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作用突出的;
(三)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水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效明显的;
(五)在征收行政规费中成绩显著的;
(六)在防汛抗洪抢险的紧急关头,采取有效措施,为国家、集体、群众避免较大损失的;
(七)其他应给予表彰的。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其它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水政监察或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六)工作散漫,年度考核累计3天以上无故旷工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行政处分的。
七、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宜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由聘任单位取消其水政监察员的任职资格并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