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水利农机局
邗江区水利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区委、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本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部门编制了《邗江区水利农机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邗江区水利农机局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查阅,也可以到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水利大厦)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部门编制的《邗江区水利农机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邗江区水利农机局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公开和新闻媒体等三种形式。

1、网上公开的信息为: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规划计划类、业务工作类、其他事项类。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 slnjj.hj.gov.cn电子邮箱:zwgk_hjslnj@126.com

2、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地址为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水利大厦,公开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为0514-87862400

3、本部门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电子屏幕、公告栏等设施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公开政务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网站或各单位网站公开。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其余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部门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档案局或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部门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部门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本部门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为
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水利大厦办公室,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4-87862400,传真号码0514-87862400

()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四)、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区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区财政。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14-87862403,邮政编码:225009,地址:新城河路520号水利大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部门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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